国际贸易合同中的索赔条款
2016-01-20 浏览:16583 次
国际贸易中,买卖双方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在合同中订立或不订立索赔条款。
订立索赔条款通常有两种方式:
A.异议和索赔条款
该条款针对卖方交货品质、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全同规定而订立。
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依据和索赔期限。索赔依据主要是指双方认可的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。索赔期限根据不同商品由双方约定。
B.罚金条款
针对当事人不按期履约而订立。如卖方未按期交货或买方未按期派船、开证。主要内容是规定罚金或违约金的数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。
罚金的支付并不解除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义务,因此,违约方支付罚金外,仍应履行合同义务,如因故不能履约,则另一方在收受罚金之外,仍有权索赔。
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,只承认损害赔偿,不承认对于带有惩罚性的罚金。所以在与英、美、澳、新等国贸易时,应注意约定的罚金额的合法性。
罚金条款常用于大宗商品或成套设备的合同中。